【港區國安法】首被控違國安法被告高院審訊 擬不設陪審團審理
發布時間: 2021/02/09 00:48
最後更新: 2021/02/09 18:50
去年7.1當日1名男子駕駛插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宗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檢控案件,涉案被告還押候審,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正候排期聆訊。據悉,律政司已通知被告一方,案件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案件毋須在設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並將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案件。
23歲被告唐英傑正還押候訊,據了解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目前仍未排期審訊。消息指,被告一方於上周接獲律政司書面通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基於保障陪審員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案件毋須於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並將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據悉,案件目前仍未安排由那3位法官處理,而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本案亦未作任何排期處理。據了解,被告一方或就有關安排申請司法覆核,現階段仍未作任何決定。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被告唐英傑自去年7月初提堂後一直還押至今,期間曾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均被處理申請的國安法法官拒絕。
被告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1控罪為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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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